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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国资委网站五大互动热点

2023-04-04
文章来源:国资委官网

   2023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针对部分网友提出的咨询做出回应,现选择五条关注度高、点击量高的问题进行推荐分享。

   热度较高的五个问题及国资委的回复如下:

   1.国资委直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研究会有多少家?

   国资委直管协会共15家。其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 39号)要求,14家已完成了脱钩改革工作,国资委取消了与其之间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分别是: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质量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另外1家国资委直管的协会为中国企业联合会。

   2.国资委对央企法务人员配置比例是否有要求?

   法治工作队伍是加强企业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据了解,欧美企业每十亿美元的营业收入对应的内部法律顾问人数为5-9人,法律顾问总量约占员工总数的7%。国资委一直高度重视中央企业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积极推动企业充实人员力量、提升专业化水平,鼓励企业结合发展要求、所属行业等实际,借鉴国际大企业先进经验,加快配齐配强法务与合规人员,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3.关于境外国有资产登记有关问题的咨询。

   详细提问内容:根据国资委网站问答,原《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境外国有资产登记法规均已不再执行。请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是否适用境外投资,地方财政局出资的国有企业在境外设立控股公司并参股投资其他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境外国有权登记?

   国资委回复:国家出资企业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均应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令第29号 )和《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 [2012] 104号 )办理产权登记。

   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适用问题。

   详细提问内容:《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有利于规范各中央企业对外担保行为,该通知是否仅限于狭义的“融资担保”,如果是类似于“履约担保”的担保,是否适用于该通知的规定?具体的背景情况为,央企下属企业拟申请成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指定交割厂库,根据上期所业务规则规定,需有担保单位为厂库履行期货商品入库、保管、出库、交割等业务产生的一切债务和责任出具担保函,承担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该担保责任可能产生的担保金额与经上期所确认的厂库库容、期货品种相关,该案例中,担保单位预估的担保金额上限为2.5亿元。根据该担保所涉担保单位与被担保单位的股权关系,本次涉及的担保情况为“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互保”,如果根据 《通知》规定,“…… 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上期所按照《通知》规范担保行为的精神,希望该担保单位担保行为获集团董事会审批。但该央企下属子企业认为,上述担保属于“履约担保”,不属于通知所规范的“融资担保”。类似于“履约担保”的担保是否适用《通知》的规定?

   国资委回复:按照《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若不是为企业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则不适用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5.关于科改示范企业员工跟投平台审批程序的问题。

   详细提问内容:根据《关于支持鼓励“科改示范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企改办发[2022] 7号)第八条,对于科改示范企业的科技骨干,如确有必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可以报经中央企业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在跟投方案获得中央企业批准之前,科改示范企业相关员工(或员工跟投平台)先行持有(但不实缴)子企业股权,在跟投方案获得中央企业批准之后再实缴出资,是否符合上述7号文关于“报经中央企业批准后实施”的规定?上述7号文关于“报经中央企业批准后实施”的规定中,“实施”的标志是持有(但不实缴)股权还是实际投入出资?

   国资委回复:根据《关于支持鼓励“科改示范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企改办发[2022] 7号),在持股方案获得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之前,“科改示范企业” 相关员工(或员工跟投平台)先行持有(但不实缴)子企业股权,在持股方案获得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之后再实缴出资,不符合政策规定。